中国经济周刊-经济网讯 “很后悔,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,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。”12月15日,在法庭上谈起自己非法捕捉45只蟾蜍(俗称癞蛤蟆)的行为,郑某某后悔不已,他说,自己原本是打算抓一些给朋友做药用,不曾想却因此受到刑罚惩处。当天,经龙马潭区法院审理一审认定其犯非法狩猎罪,判处拘役三个月,缓刑六个月。


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,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狩猎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称,2020年6月18日23时许,被告人郑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镇塘坡村采取“夜间照明”捕捉的方式,于禁猎区、禁猎期非法捕捉蟾蜍45只。经鉴定,被告人捕捉的蟾蜍均为中华蟾蜍,涉案动物均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。被告人郑某某在非法狩猎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。
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郑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从轻、从宽处罚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,缓刑六个月。
据了解,四川省每年3至7月为全省禁猎期。而龙马潭区法院法官严婷介绍,中华蟾蜍其实属于国家“三有”保护野生动物,与麻雀、壁虎、青蛙、蛇类等一样在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》中,捕捉逾20只便构成犯罪。她又强调,这些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,改善自然环境,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,每一宗环境资源案件的判处皆为一次宣传教育。(图片来源:视频截图)
新媒体编辑:周瑞峰
【来源:中国经济周刊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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